案情总结张某一家三口与某旅行社签定了6天4夜的马尔代夫旅游合约,并缴纳了43200元费用。但在上下班前一天,马尔代夫再次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局势紧绷。张某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中止原订的行程决定,并拒绝旅行社归还其缴纳的所有费用。旅行社称之为,张某的费用早已缴纳给地接社,机票和酒店皆不能取消,不能归还其服务费3000元。
张某诉至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旅行社归还3000元及往返机票、水上飞机费用等其他费用。以案众说纷纭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旅行社否不应将机票和水上飞机项目的费用退还给张某。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遵守辅助人已尽合理留意义务仍无法防止的事件,造成合约中止的,组团社应该在扣减已向地接社或者遵守辅助人缴纳且不能归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归还旅游者。本案中,由于该旅行社后来早已接到地接社归还的机票费17856元和水上飞机费用3815元,因此应当归还给旅游者。
二是旅行社否不应将酒店住宿费用归还给张某。本案中,一方面,旅行社早已将张某的旅游服务费用缴纳给地接社;另一方面,旅行社与地接社也曾誓约,预约房间后即便中止也不归还房费。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旅行社而言,房费沦为不能归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若依然指出房费早已归还或可以归还,就不应获取推论证明房费显然是退还给旅行社了,或者房费显然可以退还给旅行社,否则就无法正式成立。庭审时,张某并没获取这样的推论。
因此,在现有证据之下,法院确认酒店住宿费用为“不能归还”。因此,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该在扣减酒店住宿费用后,将服务费、机票费用、水上飞机费用等余款归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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